(2015)诸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雨深与王群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深,王群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710号原告王雨深。被告王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雨深与被告王群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雨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金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彩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