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陆小勇与翟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小勇,翟勇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339号原告陆小勇。被告翟勇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小勇与被告翟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通知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峥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亚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