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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陆小勇与翟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小勇,翟勇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339号原告陆小勇。被告翟勇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小勇与被告翟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通知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峥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亚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