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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7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贵东与郑奇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贵东,郑奇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43-1号申请执行人张贵东,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黄民山,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奇友,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贵东与被执行人郑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郑奇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郑奇友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3000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875元,执行费54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郑奇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闽C512**英伦牌汽车一部,并到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冻结手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郑奇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决定将被执行人郑奇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向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郑奇友的财产情况,均查无登记信息。因暂查无被执行人郑奇友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该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文庆审 判 员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高声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