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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异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宁波锦立钢材有限公司与温州中欧船业有限公司、徐忠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锦立钢材有限公司,温州中欧船业有限公司,徐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异字第10号案外人:徐和伏。委托代理人:翁舟娜,舟山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宁波锦立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张俐江,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香球,浙江××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温州中欧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乐清市。法定代表人:余逸平,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忠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锦立钢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立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中欧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欧公司)、徐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徐和伏对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徐和伏称,贵院查封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徐家村徐家路63号房产原系徐忠明所有,但其已于1988年11月22日卖给了徐国宝,后徐国宝又转让给了兄弟徐国年,并于2000年9月19日取得了由舟山市土地管理局普陀分局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但徐忠明在房屋出卖后又以自已名义办理了房产证,事实上徐忠明并非房产权利人。故贵院以登记的房产信息查封了上述房产,系错误。目前,该房产的实际所有人徐国年已于2012年3月23日死亡,我是该房产的唯一法定继承人。现请求贵院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并提供《卖屋契协议书》、证明2份、情况说明、舟山普陀区集用(2000)字第10—82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材料。本院查明,锦立公司与中欧公司、徐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锦立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3年4月17日依法查封了徐忠明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徐家村徐家路63号房产。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甬仑商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中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锦立公司货款1617604.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徐忠明对中欧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中欧公司、徐忠明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锦立公司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7月1日,案外人徐和伏向本院提出上述执行异议。另查明,涉案房产原系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徐家村村民徐阿咪(妻子丁金花)申批建造,丁金花与徐阿咪于1986年3月、1989年9月相继死亡。徐阿咪夫妻生前育有二子二女,徐忠明系其次子。2005年7月6日,徐阿咪四子女对涉案房产的继承问题进行了公证,该房产由徐忠明继承,其他子女放弃继承。1988年11月22日,徐忠明与案外人徐和伏之子徐国宝签订《卖屋契协议书》,徐忠明将涉案房产以8100元价格转让给徐国宝,并于当日支付了全部款项,约定自签约当日起房屋归徐国宝所有。后徐国宝于1995年3月因建房需要又将该房对换给其兄弟徐国年,该房一直由徐国年居住至其2012年死亡,现由徐国年家人管理并出租。2000年9月19日,徐国年取得了由舟山市土地管理局普陀分局颁发的集用(2000)字第10—829号土地使用权证。2005年7月,舟山市普陀区房管处凭徐忠明持有的徐阿咪建房申批表及继承权公证书,将涉案房产登记在徐忠明名下。另徐国年生前未婚无子女,母亲已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忠明将涉案房产转让给徐国宝,徐国宝付清了全部转让款,后因建房原因将该房产调换给其兄徐国年,且一直由徐国年及其家人使用至今,并已合法取得涉案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虽徐忠明在转让其父亲徐阿咪所有的房产时,其母亲已故,父亲还健在,但在其父亲死亡后,徐忠明向房管部门提交的继承权公证书实际亦确认其对涉案房产享有处置权。被执行人徐忠明将房产转让后,再以其名义申报产权证书,该行为明显有违诚信。综上,案外人徐和伏作为徐国年的第一任法定继承人提出的异议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徐忠明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徐家村徐家路63号房产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助理审判员  朱奭慈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银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