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一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方晟与陈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晟,陈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一初字第00312号原告:方晟,男,1985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陈旭(曾用名陈和权),男,1987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旌德县,经常居住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晟诉被告陈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晟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方晟负担。审判员 戴卫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