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如彦与被执行人郭平文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如彦,郭平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徐如彦,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友谊路被执行人郭平文,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冠朝镇宏冈村五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莲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郭平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平文自觉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郭平文至今未履行完(2014)莲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徐如彦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825元及执行费1284元,且现查明被执行人郭平文在莲花县坊楼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平文在莲花县坊楼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内的存款伍万元整至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帐户内(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莲花县支行户名:莲花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秒生审判员 刘燕婷审判员 颜银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