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汤克生与宋建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克生,宋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774号申请执行人汤克生。被执行人宋建中。关于汤克生与宋建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开民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294.22元,执行费264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司荣华执行。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程存存执行员 豆 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