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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牛佳征与杨素兰、李志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佳征,杨素兰,李志川,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曲民初字第373号原告:牛佳征。被告:杨素兰。被告:李志川。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7鑫明商务中心24层。负责人:许玉国,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耿坤,系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原告牛佳征诉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杨素兰、李志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4日12时,被告杨素兰驾驶牌照冀D×××××号轻型封闭货车,沿邯临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曲周县槐桥乡涨头村“涛子”超市门前右转时,与同向行驶的牛佳征驾驶的冀D×××××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牛佳征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曲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曲公交认字(2015)第037号认定书认定:杨素兰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牛佳征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主张本次事故造成其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就赔偿责任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牛佳征经济损失5500元。(限接到该调解书7日内履行)二、被告杨素兰、李志川不承担对原告牛佳征的赔偿责任。三、原被告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佳征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学义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赵清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曲伟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