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阮成堂与孙智红、黄山市安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成堂,孙智红,黄山市安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阮成堂,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孙智红,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黄山市安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长干中路98号三华园物业管理处二楼。本院在执行阮成堂与孙智红、黄山市安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智红、黄山市安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2)屯民一初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徐业稳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一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