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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执字第3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曾燕梅与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3550号申请执行人:曾燕梅,住广州市黄埔区。委托代理人:龙英,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美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晶,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曾燕梅与被执行人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490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约金140486元、律师费10500元、仲裁费793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穗中法执字第1266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除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3306号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外,并无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3306号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统一执行所得款项的统筹分配,并同意在等候统筹分配期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3550号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利群审 判 员  黄路阳代理审判员  吕咏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光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