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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林林与乔岩、王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林,乔岩,王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692号申请执行人李林林(又名李琳),女,汉族。被执行人乔岩,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红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林林与被执行人乔岩、王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3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林林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3年6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乔岩、王红梅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与本院另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杜圃与被执行人乔岩、王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关系、执行标的种类相同,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财产相同,本院已决定将本案合并到申请执行人杜圃与被执行人乔岩、王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69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