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康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晓宇与张广学、于红玲、杨晓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宇,张广学,于红玲,杨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宇,女,汉族,1981年8月20日出生,个体户,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张广学,男,回族,1966年7月6日出生,个体户,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于红玲,女,汉族,1981年4月1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康平县。被执行人:杨晓军,男,汉族,1986年10月18日出生,农民,住址康平县。本院在执行张晓宇与张广学、于红玲、杨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民初字第8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祚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