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晓宇与张广学、于红玲、杨晓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宇,张广学,于红玲,杨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宇,女,汉族,1981年8月20日出生,个体户,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张广学,男,回族,1966年7月6日出生,个体户,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于红玲,女,汉族,1981年4月1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康平县。被执行人:杨晓军,男,汉族,1986年10月18日出生,农民,住址康平县。本院在执行张晓宇与张广学、于红玲、杨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民初字第8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祚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