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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郭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少刚,系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运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少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诉称,张某某于2014年3月去郭某某所工作的东风本田4S店买车相识,2014年10月10日双方在新华区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双方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家庭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被告性格强势自私任性,谎话连篇从不顾及他人感受。由于性格对立彼此积怨,无法沟通导致原本基础薄弱的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婚后郭某某曾三次提出离婚,因张某某顾忌新婚不久碍于情面未答应,张某某误以为夫妻双方可以磨合,而经实践证明郭某某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更加肆无忌惮,张某某日夜辛苦工作改善生活质量,但郭某某对夫妻共同存款挥霍不予告知张某某,对待家庭如同宾馆,经常抽烟、打麻将、喝酒、深夜进家,监控张某某通话记录和所有社交渠道,让张某某没有任何隐私可言,生活的如同监狱。更为气愤的是张某某母亲身体不好,曾动过三次大手术并患有糖尿病,郭某某不但不尽孝道照顾老人反而辱没张某某的母亲,顶撞张某某的父亲,对张某某家属态度恶劣。对郭某某多次沟通教育无果,郭某某反而更加猖狂,因郭某某不履行夫妻互相尊重的义务,对长辈不尽孝道,对家庭婚姻不负责任。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双方已没有感情,婚后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因而理应结束这段毫无感情的婚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张某某自愿放弃夫妻共同存款。郭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张某某诉状所述不实。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与郭某某于2014年3、4月份自由恋爱认识,2014年12月17日举办仪式,2014年10月10日在新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因家务琐事生气,故引起诉讼。上述事实由结婚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张某某与郭某某自由恋爱后结婚,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家庭琐事生气发生纠葛,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今后双方应增强理解,互相关爱,互相尊重,改善夫妻关系,以温和的方式处理家庭纠纷,共同创造更加和谐的家庭生活。为促使双方和好,对张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运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文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