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初字第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北杜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北杜村第十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北杜村村民委员会,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北杜村第十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86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北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某康,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北杜村第十村民小组。负责人杜某某,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北杜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北杜村第十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