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武汉安捷联合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建昊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安捷联合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建昊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254号原告武汉安捷联合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一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何炬明被告武汉市建昊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83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余国胜原告武汉安捷联合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建昊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安捷联合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安捷联合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安捷联合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917元,减半收取1,958.50元,由原告武汉安捷联合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樊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保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