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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分社与李昌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分社,李昌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327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分社。住所地:江油市新兴乡场镇。负责人:陈畅,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林,该分社客户经理。被告:李昌万,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2日,住江油市新兴乡桅杆村*组23,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6********。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分社诉被告李昌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被告家庭较为困难,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在外,目前暂时无法归还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分社撤回对被告李昌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分社承担。审判员 冯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丽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