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7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于淑敏与烟台市牟平区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淑敏,烟台市牟平区中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764-2号申请执行人于淑敏,无业。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中医医院,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东关路东三街29号。法定代表人张庆伟,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牟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中医医院的银行存款91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