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齐哈尔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鄂玉生,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孙世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齐齐哈尔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6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齐齐哈尔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借款96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齐齐哈尔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齐齐哈尔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鉴于上述情况,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合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