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巨民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王某甲,女,194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王某乙,男,193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死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刘策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清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