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王某甲,女,194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王某乙,男,193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死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刘策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清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