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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城初字第0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城初字第01345号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告敖某某,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苗兴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