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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叶清栋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叶清栋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清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32号罪犯叶清栋,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大田县人。现在建阳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清栋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1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清栋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2013年均获监狱表扬。2011年6月至2015年3月共获达标分21.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4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清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