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一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一初字第608号原告孙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经常居住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2号2单元502室。被告董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个体业者,经常居住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好民居F3栋1单元6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君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