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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一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一初字第608号原告孙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经常居住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2号2单元502室。被告董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个体业者,经常居住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好民居F3栋1单元6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君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