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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韦育斌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育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861号罪犯韦育斌,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3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育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2月25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韦育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4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8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韦育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韦育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14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育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育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