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3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红与吴斌、卜超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吴斌,卜超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3315号申请执行人:张红。被执行人:吴斌。被执行人:卜超峰。原告张红与被告吴斌、卜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东巍商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红于2015年6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吴斌、卜超峰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未实现债权6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吴斌、卜超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331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公告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韬代理审判员 吕 璎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卢 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