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78号原告邢某某,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林某某,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谭西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应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双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