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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执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文朋、张又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41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式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子超,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赵文朋。被执行人张又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文朋、张又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1231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赵文朋偿还借款9000元及利息,张又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代理审判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李立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丽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