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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刘扬与天津市翔南伟成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扬,天津市翔南伟成供热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227号申请执行人刘扬。被执行人天津市翔南伟成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普天里增一号。法定代表人于泽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扬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翔南伟成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车管所、房管无其名下财产,查银行账户有存款8524.05元于2015年3月30日予以冻结,其他暂无财产执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正才审判员  闻 娣审判员  康柏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成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