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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付玉武与李玉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玉武,李玉红,张玉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347号原告付玉武,男,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香坊村。被告李玉红,女,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香坊村。委托代理人宋雪峰,庆云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凤,女,195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香坊村。原告付玉武诉被告李玉红、张玉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玉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郑玲玲代理审判员  常青龙人民陪审员  寇朝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尹雪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