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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宪斌与徐金彪、徐金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宪斌,徐金彪,徐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李宪斌,男,50岁,汉族,个体,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徐金彪,男,31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徐金敏,女,32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李宪斌与徐金彪、徐金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梨榆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5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梨榆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知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洪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