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钟伟灵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伟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202号罪犯钟伟灵,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江中法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伟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钟伟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9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钟伟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伟灵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共3次,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7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伟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伟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国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