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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二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朝明与陶明浩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明,陶明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二初字第00466号原告:王朝明,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陶明浩,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明诉被告陶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朝明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朝明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王朝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昌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正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