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3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3674号原告何某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舒友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