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吴礼进与任战奇、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礼进,任战奇,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0295号原告:吴礼进,女,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代理人:王传锋,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曙辉,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任战奇,男,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告: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法定代表人:戴利波,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负责人:储强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礼进与被告任战奇、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礼进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吴礼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礼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9元,减半收取944.50元,由吴礼进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蒋桂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记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