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鄂城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周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鄂城刑初字第0021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务农。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3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裁定对被告人李某中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至6月19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李某在本市鄂城区新庙镇文塘村程山耄69号租用一民宅,购买赌博工具,以随机参股的方式在此民宅内以“百家乐”的赌博方式,召集王某甲、江某、刘某等十余名参赌人员在此进行赌博。同年6月19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十余名,并收缴赌博工具及赌资人民币25,600.00元。同月23日,被告人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缴物品清单、湖北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证人程某甲、胡某、王某甲、江某、汪某甲、刘某、程某乙、汪某乙、邵某、何某、李某甲、王某乙、喻某、李某乙、方某、涂某、孟某、陈某、李某丙、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吸引多人参与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周某适用非监禁刑刑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姜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吕璟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