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恢裁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蓉与被执行人邢全利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恢裁字第00249号申请执行人王蓉,男。被执行人邢全利,男。申请执行人王蓉与被执行人邢全利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我院(2012)莲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蓉于2014年4月1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存款不足。经合议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恢字第00249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