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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于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7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被告:于秀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诉被告于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6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