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欢欢与高强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欢欢,高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环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王欢欢。被执行人高强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县人民法院(2015)环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王欢欢与被执行人高强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高强峰所有的甘ME09**号小型客车打抵顶案件款、诉讼费共计12435元,甘ME09**号小型客车的所有权及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人王欢欢;二、申请人王欢欢据此裁定书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三、环县人民法院(2015)环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翟玉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东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