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赵XX过失致人重伤罪刑事一审判决书正文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
案由
过失致人重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杜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XX,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原系“刘家小馆回头客”饭店厨师,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2014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杜检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兴伟、代理检察员刘慧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1日19时40分左右,被告人赵XX与同在“刘家小馆回头客”饭店工作的被害人白XX(男,30岁)���闹。被告人赵XX先被白XX抱到一边,然后赵XX突然挣脱开,并回身将白XX抱起来,因地上湿滑致使赵XX失去控制,将白XX头朝下摔倒在地上,赵XX也滑倒在地上,之后白XX被该饭店老板刘X送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中医院,又被转入到大庆市龙南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经侦查,被告人赵XX于2014年12月2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XX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赵XX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赵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供认、不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19时40分左右,被告人赵XX与同在“刘家小馆回头客”饭店工作的被害人白XX(男,30岁)打闹。被告人赵XX先被白XX抱到一边,然后赵XX突然挣脱开,并回身将白XX抱起来,因地上湿滑致使赵XX失去控制,将白XX头朝下摔倒在地上,赵XX也滑倒在地上,之后白XX被该饭店老板刘X送到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白XX所受伤为重伤一级。被告人赵XX于2014年12月2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5年7月1日被告人赵XX及“刘家小馆回头客”饭店老板刘X与被害人白XX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赵XX赔偿被害人白XX人民币290000元,“刘家小馆回头客”饭店老板刘X赔偿被害人白XX人民币40000元,上述赔偿款已于2015年7月1日给付被害人白XX家属。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赵XX的户籍证明、被害人白XX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XX符合刑事犯罪主体资格及被害人白XX自然信息情况。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情况及被告人赵XX于2014年12月2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3.书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鉴定结论通知情况。4.证人刘X、房XX等人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1日19时40分左右,被告人赵XX与被害人白XX在打闹过程中将白XX摔伤。5.被告人赵XX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21日19时40分左右,被告人赵XX与被害人白XX在打闹过程中将白XX摔伤。6.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黑杜)公(刑技)鉴(法临)字(2014)115号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白XX所受伤属于重伤一级。7.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黑杜公(刑技)勘(2014)K201412001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方位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情况。8.光盘1张,证实公安机关对赵XX讯问同步录像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XX能够真诚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XX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赵明月代理审判员 赵美娜人民陪审员 高 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晨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