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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3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重庆奥格美气体有限公司与重庆万国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奥格美气体有限公司,重庆万国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3864号原告重庆奥格美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桥南稻香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5916-8。法定代表人刘德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永刚,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万国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燕山乡复兴社区4组,组织机构代码56994417-X。法定代表人谭孝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奥格美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万国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奥格美气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奥格美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奥格美气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艳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