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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汉)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俊好与陈守花、陈尚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好,陈守花,陈尚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汉)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杨俊好。被执行人陈守花。被执行人陈尚德。本院在执行杨俊好与陈守花、陈尚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汉)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涛审判员  张建坤审判员  高东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英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