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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明、饶建飞与饶建飞、胡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饶建飞,胡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184号原告杨明。被告饶建飞。被告胡贞。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诉被告饶建飞、胡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杨明在本案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饶建飞、胡贞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撤回对被告饶建飞、胡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明负担。审判员  程顺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