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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山市富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立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富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立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782号原告:中山市富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云祥路2号逸翠华庭2期15幢65卡,组织机构代码67311780-1。法定代表人:吴开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褚群英、林雅萍,分别系该公司物业部经理、办公室主任。被告:王立萍,女,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富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立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富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富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泳诗审 判 员  黄凤坤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雷绮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