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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陵支行与谢志清、张进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陵支行,谢志清,张进,费采北,颜萍,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资金互助信用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073号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陵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新宜路13号。负责人张明玉,支行行长。被申请人谢志清。被申请人张进,被申请人费采北。被申请人颜萍。被申请人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资金互助信用中心,住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新宜路**号。法定代表人庄大清。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陵支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裁字第220号裁决书一案,被申请人谢志清、张进、费采北、颜萍、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资金互助信用中心未对上述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上述仲裁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陵支行请求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裁字第220号裁决书的申请应予准许。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