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桂荣与开鲁县开鲁镇东兴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2044号原告王桂荣,女,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开鲁县开鲁镇东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鲁县开鲁镇东兴村。代表人董学权,系主任。原告王桂荣与被告开鲁县开鲁镇东兴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志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桂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鲁县开鲁镇东兴村民委员会代表人董学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桂荣诉称,我是开鲁县开鲁镇东兴村原计生主任,现任被告村委会会计,自我任计生主任开始,我的工资就没全额支付过,每年支付一些,剩余工资欠着,至2014年7月1日被告累计欠我工资48400.00元。故诉至贵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我工资48400.00元。被告开鲁县开鲁镇东兴村民委员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根据本院调取的开鲁县开鲁镇农业服务中心个人往来明细、客户往来明细账、《应付工资—王桂荣》明细余额表分别反映被告欠原告25162.10元、3354.00元、19886.00元,合计48402.1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和原告在举证期限内申请法院调取的个人往来明细、客户往来明细账、《应付工资—王桂荣》明细余额表为证。本院认为,通过本院在开鲁县开鲁镇农业服务中心调取的个人往来明细、客户往来明细账、《应付工资—王桂荣》明细余额表,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等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开鲁县开鲁镇东兴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王桂荣支付工资等欠款48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方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另一方可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案件受理费1010.00元,减半收取505.00元,由被告开鲁县开鲁镇东兴村民委员会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10.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田志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