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锦端与赖小李、蔡文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端,赖小李,蔡文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初字第14号原告张锦端,女,194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吴晓岚,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系张锦端女儿。被告赖小李,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蔡文灿,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张锦端与被告赖小李、蔡文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锦端的委托代理人吴晓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小李、蔡文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锦端诉称,被告赖小李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4月1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每月15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交由原告收执。被告赖小李与被告蔡文灿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原、被告的共同债务,被告蔡文灿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因原告急需资金,向两被告催讨,两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赖小李、蔡文灿返还原告张锦端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被告赖小李、蔡文灿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赖小李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4月18日向原告张锦端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当日原告张锦端收取被告赖小李支付的利息人民币1500元。被告赖小李与被告蔡文灿在被告赖小李向原告张锦端借款时,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下河乡人民政府证明以及原告的陈述为据,经庭审审核,内容客观真实,证据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赖小李、蔡文灿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被告赖小李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张锦端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出具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由于原告张锦端在借款当日预先扣除利息人民币1500元,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人民币98500元返还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经原告催告后应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被告赖小李向原告张锦端借款,发生在被告赖小李与蔡文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赖小李、蔡文灿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蔡文灿应就被告赖小李向原告张锦端借款人民币985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调整为一、被告赖小李应偿还原告张锦端借款本金人民币98500元;二、被告蔡文灿就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赖小李、蔡文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小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张锦端借款人民币98500元。二、被告蔡文灿就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赖小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明智代理审判员  陈雅敏人民陪审员  林海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阿彬1、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5.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2、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