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草莓蔬菜研究所与四川省行知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395号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草莓蔬菜研究所。法定代表人谷九益,所长。委托代理人谷春梅。被告四川省行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胡俊中。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草莓蔬菜研究所诉被告四川省行知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中,因被告四川省行知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谷春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公告期届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7月15日签订了一份《授权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为原告注册的“中国果蔬行业网”的网络词汇进行宣传、代寻买家、有偿销售等。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0000元的审核费用,并约定在此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该网站未转让成功,被告五个工作日之内应全额退还给原告。后来被告称注册TM域名:zggshyw.tm后才能转让,为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0月17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约定,原告支付被告12000元TM域名注册费,如果在该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未转让成功,被告五个工作日之内应退还原告TM域名注册费和前述资料审核费共计22000元。从合同签订至今,被告仍未转让该网站,原告到被告办工场所查看,被告已关门,未营业,原告到工商局调取的工商基本信息显示,被告未通过上年度年检,为此,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被告退还原告TM域名注册费和资料审核费共计22000元。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22000元及迟延履行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因本案产生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原告法定代表人谷九益与被告签订《授权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作为其代理人,对原告所有的互联网词汇“中国果蔬行业网”网络词汇合法包装、宣传、代寻买家、有偿销售等,原告向被告支付10000元审核费用,若从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未转让成功,则被告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告10000元。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0000元费用,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2014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域名、邮箱服务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域名、邮箱技术服务,域名全称为“zggshyw.TM”,原告需支付服务费12000元。同日,原告与被告另签订《补充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TM域名注册费用12000元,若从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未转让成功,则被告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TM域名注册费用和资料审核费用共计22000元。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域名注册费12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截至今日,被告未协助原告成功转让互联网词汇“中国果蔬行业网”。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主体信息、《授权协议书》、《域名、邮箱服务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书》、收据两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授权协议书》、《域名、邮箱服务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原告依照上述合同约定于2014年7月15日向被告支付审核费用10000元、于2014年10月17日向被告支付TM域名注册费用12000元,共计向被告支付款项22000元,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协助原告成功转让互联网词汇“中国果蔬行业网”,已构成违约,依照双方所签《授权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应当全额退还原告审核费用和TM域名注册费用,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2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资金利息损失,故原告主张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损失的请求,亦应予以支持。被告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行使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权,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省行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草莓蔬菜研究所人民币22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其中10000元自2014年10月15日起计息,12000元自2015年1月17日起计息,均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50元,均由被告四川省行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辉人民陪审员 果蓉生人民陪审员 左都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小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