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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郝某与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郝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泗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朱本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在你行6228451330061347619号账户上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传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