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郝某与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郝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泗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朱本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在你行6228451330061347619号账户上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传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