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金旭辉与王凯敏、王启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旭辉,王凯敏,王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金旭辉,男,汉族,1969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被执行人王凯敏,男,汉族,1974年5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被执行人王启国,男,汉族,1963年9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申请执行人金旭辉与被执行人王凯敏、王启国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休民一初字第00267号民事解调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凯敏、王启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凯敏、王启国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王凯敏、王启国在相关部门款项人民币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新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义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