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西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徐翰与刘丽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翰,刘丽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西民初字第147号原告(反诉被告):徐翰(XUHAN)。委托代理人:柯光煜。被告(反诉原告):刘丽君。委托代理人:胡文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徐翰(XUHAN)与被告(反诉原告)刘丽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徐翰(XUHAN)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刘丽君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反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反诉被告)徐翰(XUHAN)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刘丽君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徐翰(XUHAN)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刘丽君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徐翰(XUHAN)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1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刘丽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平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裘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