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初字第3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房腊梅与被告贾伟方、陈冠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腊梅,贾伟方,陈冠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初字第3074号原告房腊梅,女,1975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告贾伟方,男,1967年1月18日生,汉族。被告陈冠之,男,1969年7月6日生,汉族。原告房腊梅与被告贾伟方、陈冠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腊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伟方、陈冠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房腊梅诉称,被告以做工程为由骗取原告的信任,原告借给被告58000元。到还款日期时,被告不与原告见面,只用手机联系原告,并推辞至今未还款。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8000元。被告贾伟方、陈冠之未到庭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原告的房客,2011年7月2日,两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房腊梅人民币50000元整,限期八月底前全部还清,借款人为贾伟方、陈冠之。到期后,两被告均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借条、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贾伟方、陈冠之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在于两被告没有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两被告另外还向其借款8000元但没有证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伟方、陈冠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房腊梅借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房腊梅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用600元,合计2150元由被告贾伟方、陈冠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鄢志文人民陪审员 焦 娇人民陪审员 张德琴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苏梦 来源: